今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河南省分行行長王均坦聚焦金融安全帶來多份建議。
他建議,將實施九年的《存款保險條例》升級為存款保險法,著力破解《條例》法律位階較低、制度設計和內容較為原則等問題。同時,通過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建立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雙支柱調控框架,明確相關職責,固化現行有效實踐,更好推動和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
建議加快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存款保險法》
《存款保險條例》(下稱《條例》)自2015年實施九年多以來,在防止擠兌、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維護銀行體系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近年來我國金融風險化解處置實踐中,逐漸暴露出《條例》法律位階較低、制度設計和內容較為原則,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不健全等問題。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要建立風險早期糾正硬約束制度,筑牢有效防控系統性風險的金融穩定保障體系。鑒于此,有必要提升《條例》的法律位階,加快制定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存款保險法》(下稱《存款保險法》),以更好發揮存款保險在維護金融穩定中的作用,織密金融安全網,筑牢金融風險防線。
王均坦認為,制定《存款保險法》是完善金融穩定法律框架的內在要求,也是化解處置金融風險的現實需要。當前,我國制定《存款保險法》的立法時機已較為成熟。他指出,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健全以存款保險為主渠道的市場化、法治化處置體系,形成常態化、專業化的問題金融機構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機制將成為必然選擇,制定出臺《存款保險法》是其中的關鍵步驟。同時在前期實踐中,對包商銀行等進行風險處置進一步積累了處置經驗,對存款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有了更深入的認識,為存款保險立法提供了更充分的支持。
針對《條例》法律位階較低、制度設計和內容較為原則等問題,為滿足化解處置金融風險的現實需要,王均坦建議結合國內多年實踐探索,借鑒國際有益經驗,盡快制定出臺《存款保險法》。
王均坦指出,要明確存款保險功能定位,完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制度。一是完善存款保險的概念及目標原則,明確存款保險是我國金融安全網三大支柱之一。二是完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設置及職責,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法定機構而非普通公司的定位。三是增加存款保險基金后備融資機制,明確當存款保險基金不足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通過發行債券、向中國人民銀行借款、預收保費等方式籌集資金,確保處置資金充足。四是增加存款保險標識管理、存款保險宣傳工作、投保機構名單發布等內容,提升社會公眾對存款保險的認知水平。
同時,健全存款保險風險監測、警示和早期糾正制度,進一步發揮存款保險風險化解作用。一是健全具有存款保險特色的金融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促進風險“早識別、早預警”。二是完善風險警示與早期糾正制度,豐富觸發情形,增加分層分級、有“硬約束”的早期糾正措施,必要時可采取對特定存款不予保險等措施,保障風險警示和早期糾正的效果,促進風險“打早打小”。
此外,完善存款保險風險處置制度,健全市場化法治化專業化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一是按照權責對等原則,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作為專業化金融風險處置主體定位,明確風險處置若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可以由其擔任接管組織、清算組織、破產管理人等處置角色。二是豐富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情形,賦予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職所必需的處置措施和處置工具,如設立過橋銀行、實施股權債權減記或債轉股、責令更換董監高、追回責任人員績效薪酬等,并細化相關措施的條件和要求。三是賦予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處置啟動權或強建議權,推動問題銀行依法及時進入接管、撤銷、破產等處置程序,促進風險“早處置”。
加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近年來,金融體制改革持續縱深推進,黨中央對金融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對完善中央銀行制度、建設強大中央銀行等提出明確要求。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與當前履職實際和經濟金融發展已不相適應,迫切需要全面系統修改,以進一步明晰中央銀行定位和職責,夯實依法履職基礎,更好服務金融強國建設。
王均坦指出,人民銀行作為金融管理部門和宏觀經濟管理部門,積極服務這一首要任務,近年來注重加強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逆周期調節力度,著力提升金融支持政策的精準性和有效性,為經濟穩定增長、結構調整創造了適宜的貨幣金融環境。當前迫切需要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建立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雙支柱調控框架,明確相關職責,固化現行有效實踐,更好推動和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
值得一提的是,加快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亦是完善中央銀行制度、推進央行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迫切需要。近年來我國中央銀行制度逐步完善,中央銀行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不斷增強。但現行法律條文已明顯滯后于工作實踐,在貨幣政策、宏觀審慎管理、金融穩定、金融市場等領域還存在法定職責不健全、法律手段不充足、履職保障不堅實等問題。
王均坦建議,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以及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結合人民銀行履職實際和修法需要,全力加快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改進程。
明確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一是建議在總則中明確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制定執行的職責,支撐實現貨幣幣值穩定和金融體系穩定的雙重目標。二是明確人民銀行承擔宏觀審慎管理職責,包括監測和評估系統性金融風險,加強跨周期、跨行業、跨市場和跨境風險分析,制定實施宏觀審慎政策工具。三是充實貨幣政策工具箱,完善基礎貨幣投放和貨幣供應調控機制,暢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保證貨幣政策調控科學合理有效。
同時,明確人民銀行實施宏觀信貸管理職責。一是建議明確人民銀行實施宏觀信貸管理職責,完善人民銀行結構性貨幣政策制定實施職能,發揮貨幣政策工具的總量和結構雙重功能,提升金融服務對經濟結構、經濟動態平衡的適配性和精準性。二是加強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激勵引導、評估考核、統計反饋等職責,優化資金供給結構,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數字金融的支持力度,精準滴灌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
王均坦指出,要完善中央銀行財務預算管理體系。完善總準備金、專項準備金、損失核銷和資本補充機制,對人民銀行承擔金融穩定和改革成本計提撥備、予以核銷,充實人民銀行準備金和資本,增強中央銀行財務實力,使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表更加強健可持續。
此外,他建議強化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監管履職法制保障。一是建議明確相應職責,包括管理征信業和信用評級業、打擊反恐怖融資、統籌負責金融業綜合統計和對銀行間市場、支付、征信等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監管職責等;完善利率政策執行的監測、監管機制;健全對金融市場及衍生品管理規定。二是完善促進人民幣跨境投融資、交易結算等法律機制,增加提升人民幣國際儲備貨幣地位內容,明確跨境資金流動宏觀審慎管理以及相應的風險防控職責,為建設強大貨幣提供法制保障。三是落實讓監管長牙帶刺、有棱有角的要求,明確人民銀行負責監管領域的監督檢查權,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為的罰款上限,增加處罰種類,提高處罰標準,提升金融違法成本。
校對:祝甜婷